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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对传统刑法的挑战
人工智能对传统刑法的挑战
信息社会、大数据时代正在全面铺开,网络社会加速形成,开始深度影响人类社会生产生活。而今,基于信息网络技术形成的人工智能,www.zr-kuka.com,已处在下一个互联网时代的风口浪尖,对人类生产生活与交往方式产生颠覆性影响。
社会形态的大变革,使法律制度作为人类社会文明的产物,面临人工智能的极大挑战。刑法是社会控制的手段,正在被纯粹物化,库卡机器人,成为智能时代与智能人统治与驾驭人的制度工具,侵蚀传统刑法体系中人的主体性。同时,具有超人类属性的人工智能隐藏不可估量的重大制度性风险,甚至直接危及人类的自身安全与主体地位。现行刑法制度的社会基础、存在意义、任务安排、功能设定等内容,可能正在经历一场裂变,逐渐取而代之的是人工智能社会与刑法。为此,当代刑法应作出敏锐的理性回答。
人工智能与传统刑法的裂变场域
人工智能时代绝非纸上谈兵。智能量刑、智能刑法运行体系等个别性的刑法蜕变迹象相继出现,初步揭开了智能时代下当代刑法何去何从的面纱。
(一)智能量刑系统的探索前景。电脑量刑一度备受关注,我国不少地方司法机关也在试验电脑量刑系统。在人工智能时代,借助大数据流量与智能算法,用鼠标点击出自动化判决,正在超越法律经验与人脑智力之间的技术壁垒,成为解决量刑规范化的技术尝试,是电脑量刑的智能升级版。
2016年10月,欧洲科学家打造出人工智能法官,可以辅助量刑。2017年7月,我国国双检察院线产品推出定罪量刑辅助系统。根据给定资料、结合法律法规和既往案例,自动推送定罪和量刑建议。人工智能为量刑规范化注入智能力量,智能化甚至可能成为量刑公正的新评价标准。
网络智能犯罪形态仍在增量,智能量刑系统的市场需求也将扩充,智能量刑时代或将到来。但难题在于:如何借助智能技术,将人类语言、思维、经验等法律知识,遵循人类社会信赖的公正标准与要求,通过自动解码,将网络语言转换成可以人类识别的电子信息。否则,智能量刑背后的技术暗箱操作与流水线生产方式,隐藏巨大的不确定性风险。
(二)智能刑法运作体系的孕生。得益于司法数据公开等得天独厚的优势,人工智能+法律的应用井喷不止。在法律检索、法律文件审核、法律咨询等方面,人工智能催生的法律科技正搅动法律服务市场,其中,智能刑法运作体系已走在前端。2016年,世界上首位人工智能律师(协助展开法律研究的人工智能律师)ROSSIntelligence横空出世。我国也正在探索智能(智慧)检务、开发智能律师系统、设立智能法院、开发智能刑事办案系统。
当前,人工智能系统+刑法应用系统作为辅助手段,不仅可提高效率与准确度,也可通过屏蔽人情、关系等案外压力使司法判决更符合逻辑与法条本意。但其难点在于:(1)计算机语言与人类自然语言的无缝对接,如果计算机语言无法转变成人类自然语言的形式,刑法的智能化意义不大。(2)智能系统如何按照人类的思维与情感等要求定罪量刑,而非单纯按照系统设定或通过学习得出标准答案,真正实现定罪量刑的智能化。(3)对人工智能技术进行必要且有效的监管,使人工智能技术的应用具有可视化与可知性,避免技术暴力。(4)对人工智能系统控制的数据、信息等进行保密,规范数据的采集、提供、存储、使用等行为。(5)明确智能法律体系的法律职业人资质问题,如是否需参加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法律职业等级认定、司法责任制等。
(三)无人驾驶与交通事故犯罪的胎变。无人驾驶技术(汽车)是当前最成熟的应用领域。这对传统交通事故犯罪的影响有:一是人已不实质参与驾驶行为,人作为驾驶主体虚化。人退居二线,使刑事责任主体无从可寻,无行为则无犯罪原则失灵。二是基于允许的风险而作出的风险分配责任体系,在智能驾驶环境下失灵。毕竟查证无人驾驶汽车的主观罪过是技术上的伪命题。一律追究智能服务提供者的刑事责任,是将技术作为替罪羊的倒退,是过度依赖替代责任的偏执之举。
在智能驾驶时代,交通肇事罪的行为主体由人全部变成潜在的被害主体,导致传统的肇事者消失,一并殃及刑事归责与制裁环节,但完全转嫁到智能技术或智能汽车提供商显失公平。同时,人脱离具体的驾驶行为,危险驾驶人在一定范围已不存在,而完全是智能机器的行为,危险驾驶罪的立法基础可能随之动摇。单纯作为允许的风险对待,虽符合技术中立的导向,KUKA机器人电路板维修,却纵容过高的刑法风险,忽视被害人的利益保护。为此,应明确智能汽车的使用者、所有者、提供者、制造者的责任归属与分配问题,而不应由某方单独承担替代责任。
(四)智能医疗与医疗事故犯罪的虚化。在智能医疗技术背景下,对医疗事故罪这一典型的业务过失犯罪而言:严重不负责任的医疗主体可能不是具体的医务人员,而是智能技术或智能机器人,责任主体出现模糊化;智能医疗技术内在的不确定风险是新变量,严重不负责任与医疗事故之间因果关系的认定更难,运用传统的因果关系可能失效。与此同时,医疗系统加速高度智能化,使医疗人员的主导地位相对下降,智能医疗行为的可替代性增强,法定医疗主体的身份专属性迅速下降,直接冲击非法行医罪的立法基础。是否取得特定医疗职业资格的主体身份专属性明显淡化,智能医疗业务过失作为犯罪的处罚条件升高,智能人的医疗行为与医疗过失事故之间的证明难度递增,使非法行医罪规制难以有效介入智能医疗业务过失行为。
(五)智能创作与著作权犯罪的调试。据报道,人工智能机器人已经可以自主创作作品,包括谱写流行歌曲、撰写小说、电影剧本、绘画和生成诗篇和散文等。这使人是法定著作权主体的常识遭遇质疑。对于智能机器人作品的版权问题。有观点认为,智能机器人远未达到人的创作能力,无法取得著作权,可以参照职务作品或雇用作品的规定,由创制机器人的人享有和行使。另有观点认为,人工智能生成的内容仍是应用算法、规则和模板的结果,不能体现创作者的独特性,不能被认定为作品。
智能机器人可以独立创作,使权利主体、权利形态、权利使用方式等发生变动,冲击传统著作权犯罪的立法基础。比如,被害人可能是智能机器人,犯罪对象包括智能作品,侵犯著作权的犯罪行为构造迥异,智能作品被侵害的危害样态及评价标准趋于电子化。这将倒逼著作权犯罪构成要件要素的网络化调整。
人工智能与刑事归责原则
在人工智能社会中,人与人类社会极可能面临重大挑战。人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人在社会有机体中的责任人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等社会伦理观或将修正。智能机器人如何兑现自我担责、何者可以对智能人依法归责、智能社会的归责意义等更无从谈起。人工智能引发传统伦理观的变更,对刑法的渗透与侵蚀也将进一步动摇刑事归责体系。